刑事案件查封扣押的對象以及期限

導讀:
查封、扣押就是眾多偵查行為中的一種。那么查封、扣押的對象有哪些?查封扣押的期限是多久?一、查封、扣押的對象有哪些?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以用來證明犯罪嫌
查封、扣押就是眾多偵查行為中的一種。那么查封、扣押的對象有哪些?查封扣押的期限是多久?
一、查封、扣押的對象有哪些?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以用來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無罪或者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財物和文件就是應當被查封、扣押的對象。
刑事訴訟中關于查封、扣押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因為案件不同偵查機關可能會是公安機關也可能是檢察機關。兩個部門分別對于查封扣押的程序作了詳細的相關規定。兩者之間有區別但是也有相同的地方。今天來講一講相同的地方。
1都是要經過批準之后才可以查封扣押,執行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2.都是只能查封扣押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和文件,與案件無關的不可以。
3.如果持有人拒絕交出的是可以強制進行的。
4.查封扣押異地的可以請求當地的協助。
5.要列查封扣押清單。并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字。
6.對于查封扣押的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7.如果查封扣押物品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并予以返還。
二、刑事案件的查封扣押期限是多久
根據2015年2月4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凍結存款(賬戶)的期限最長可以為一年,查扣動產期限最長可以為二年,查凍其他財產(如房地產、股權等)的期限最長可以為三年。
根據該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續封、續扣、續凍的期限也沒有“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即續封、續凍、續扣的期限可以保持不變。
查封、扣押當事人的財產有利于案件的盡早偵破。但應遵守刑事訴訟法查封、扣押財物的規定。查封、扣押的財物,有期限上的規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年。犯罪嫌疑人應配合公安機關或法院執行財物的查封與扣押,如果不配合的,執行機關可以對其強制執行。
根據以上內容可知,司法機關在偵查刑事案件時,可能會發現案件中涉及到的一些財物可以證明案件當事人的犯罪行為,這時司法機關有權對這些財物進行扣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