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的反訴

導讀:
刑事自訴的反訴
刑事自訴的反訴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零六條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自訴人;
(二)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
(三)反訴的案件必須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
(一)、
(二)項的規定。
反訴案件適用自訴案件的規定,并應當與自訴案件一并審理。原自訴人撤訴的,不影響反訴案件的繼續審理。
反訴必須具備什么條件
反訴是相對于本訴
(或稱原訴)而言的一種民事訴訟制度,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過程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與本訴有聯系的獨立的反請求。反訴的目的是為了同本訴合并審理,以達到抵銷、并吞原告全部或者部分訴訟請求的目的。提起反訴必須具備下列條件:㈠反訴必須以本訴為前提。反訴和本訴是密不可分的兩種制度,沒有本訴,就不可能有反訴。因此,反訴只能由本訴的被告提出,即反訴的被告必須是原訴的原告,反訴的原告必須是原訴的被告,其他訴訟參與人以及案外均無權提起反訴。㈡反訴必須在本訴提起以后,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或者調解書送達前提出。㈢反訴同本訴必須屬于同一個人民法院管轄。㈣反訴與本訴必須有實質牽連,即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或者訴訟理由基于同一事實或者同一法律關系,才能提起反訴。
反訴的程序
作為反訴的訴訟和作為本訴的訴訟,都應是民事訴訟,自不待言;但是,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者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中,是否允許反訴筆者認為,無論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還是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畢竟都還是民事訴訟,既是民事訴訟,就應允許反訴。
作為反訴的訴訟請求單獨提起時如果審理本訴的法院無管轄權,該法院能否受理,反訴能否成立就地域管轄來說,只要反訴不屬于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因為專屬多是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審理本訴的法院即可受理,反訴成立。這一點在涉外民事訴訟中得到有力的證明,享有民事管轄豁免權的主體主動向駐在國法院提起訴訟,被告反訴時,享有管轄豁免的主體即不再享有管轄豁免權,審理本訴的法院有權受理反訴。就級別管轄來說,如果作為反訴的訴訟請求單獨提起時應由級別較高的法院審理;如果作為反訴的訴訟請求應由級別較低的法院管轄,反訴和本訴可一并由審理本訴的法院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