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結束保證人責任免除嗎

導讀:
刑事案件在偵查過程中,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可以用保證人為取保候審擔保,而保證人要履行保證責任,保證被取保候審人及時到案,那么刑事訴訟結束保證人責任能不能免除?大律網網上律師咨詢處整理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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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訴訟結束保證人責任免除嗎
刑事訴訟結束后,被取保候審人遵守取保候審規定的,保證人可以免除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條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取保候審的保證人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擔任取保候審保證人的條件:
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
1、保證人必須與本案無牽連,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沒有任何利害關系。保證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證人。否則,因為如果其本人也是司法機關調查的對象,就難以保證他認真履行保證義務。
2、保證人應當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具體來講,保證人必須達到一定年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對被保證人有一定的影響力,其身體狀況使其有能力對被保證人的行為進行監督等等。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判斷,絕不能僅憑保證人本人的說法確定他是否有履行保證義務的能力。
3、保證人應當享有政治權利,其人身自由沒有受到限制。公民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就不能充當取保候審的保證人。
4、保證人應當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在被保證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有穩定的經濟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