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債權人是否完成公司清算

導讀:
實際上,很多公司之所以走到解散清算這一步,也是因為公司經營狀況不佳、資不抵債,清算組在清算期間履行的職權是通知公司已知債權人、同時進行公告。那么,公告債權人是否完成公司清算?
公告債權人是否完成公司清算
根據《公司法》相關法律規定,具體解釋以下幾點:
其一、清算組的職責之一是通知、公告債權人;具體就是將公司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已知債權人,并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公告清算事宜。由此可見,通知和公告是兩個行為,清算組都必須做出。
其二、清算組未履行通知已知債權人的義務,導致債權人未能申報債權獲得清償,公司債權人有權要求清算組成員(一般是公司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第一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可以申請清算嗎
債權人,是指依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有權向債務人主張清償權利的人。債權人可以作為破產申請權人。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企業法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還債。”
從上訴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債務人因自身的原因,造成經營管理不善,導致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已呈連續狀況,足以證明債務人已達破產界限,債權人可依法申請債務人破產還債,以確保自身利益損害的進一步擴大。當然,如果債務人有還債能力,其自身不主動履行或者經債權人催促仍不履行還債義務的,債權人不需申請債務人破產,只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權債務人履行還債義務即可。
公司清算債權公告的效力是什么
公司進行破產清算時,由清算組發布清算公告。公司債權債務清算公告期限為60天,如果清算組沒有在這一期限內在主要媒體和報紙上進行公告,對相關債權人和債務人造成損失的,應該由清算組來承擔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很顯然,在公告期后才對債權債務進行了最后的了結,才能夠進行最后的審計。
公司自行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的,應當自清算組成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已知債權人,并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于60日內在全國或公司注冊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如果清算組根本不向您公司寄送通知或發布公告,私下清算并注銷公司;或者只通知不公告或只公告不通知,導致您公司沒有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則清算組成員具有一定的故意或過失,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清償債務。
清算通知的方式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清算通知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投資人自行清算的,可以采取兩種方式通知債權人。一方面,投資人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另一方面,對于投資人無法通知的債權人,投資人應當予以公告,通過公告,請債權人申報債權。
2、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的,清算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通常也都是以公告的方式予以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