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轄案件強制措施怎么變更刑事律師咨詢公司介紹

導讀:
在現實社會中,我們都知道在我國,相關刑法規定的強制措施,不管是否需要對嫌疑人,或對被告人采取哪種強制措施,都應按照法律規定處理。對此,大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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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存在變更強制措施的情況,分為了應當變更和可以變更。
刑事律師咨詢公司介紹對已經逮捕的人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
1、患有嚴重疾病的;
2、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對該人犯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方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該人犯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及流產法定休息期內的婦女;
4、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5、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人犯被羈押的時間已等于或者超過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該被告人判處的刑期的。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指定管轄案件強制措施是如何變更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在允許變更強制措施的情形下,如果司法機關還能選擇的權利,并不一定非要變更強制措施。但如果必須變更,則情況就不同。若您的情況比較復雜或者特殊,小編建議您,可以到大律在線免費咨詢律師,他們會給您提供更加專業的解答。祝您生活愉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