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雙方已經和解怎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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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雙方已經和解怎么撤銷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刑事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作出不起訴決定后案件就會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二、刑事和解在不同階段中怎么處理
(一)對刑事和解成功的案件
對刑事和解成功的案件,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進一步縮短辦案期限,提高訴訟效率。在偵查階段和解成功,符合撤案條件的,應當立即依法撤案。對其它案件,公安機關要根據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不同方式區別對待,對被采取取保候審等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的案件,應當在和解成功后十五日內向檢察機關移送起訴并建議作出相對不訴(酌定不起訴也稱相對不起訴即對于已構成犯罪,但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檢察機關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相對不訴案件可予行政處罰);
(二)對被采取刑事拘留或者報捕階段的案件
對被采取刑事拘留或者報捕階段的案件,可變更強制措施后十日內向檢察機關移送起訴并建議作出相對不訴;對已被批準逮捕的案件,應當在和解成功后十日內向檢察機關移送起訴并建議作出相對不訴。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檢察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及時送達公安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和解成功的,檢察機關應當在和解成功后十日內直接作出處理決定,并將決定及時送達公安機關。
1、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和解成功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又反悔的案件,經審查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足,屬于自訴案件的,公安機關不予受理,可告知其向人民法院起訴;屬于公訴案件的,公安機關應當撤銷原撤案決定,重新立案偵查。
2、雙方當事人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和解的,刑事和解協議應在審查起訴期限屆滿十日前提交檢察機關;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應認定和解成功,并制作相關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定,歸入案卷。
3、在審查起訴階段達成和解的案件,檢察機關可以在和解成功后十日內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并報上一級檢察機關備案,同時將決定送相關公安機關;沒有達成和解的案件,檢察機關應當按程序審查起訴。
在檢察機關審查階段和解成功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又反悔的案件,如果已經作出相對不訴決定的,不再提起公訴;未作出相對不訴決定的,應當按照公訴程序處理。
4、人民法院對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案件,經審查符合本規定的,可以組織調解;調解成功的,依法視情作出從輕、減輕或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
對在公安、檢察機關偵查或審查起訴期間已經達成和解的案件,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反悔后自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可以依法對被告人作出從輕、減輕或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