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告不接傳票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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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被告不接傳票怎么辦
刑事案件被告不接傳票的,人民法院仍然是會開庭審理的。
二、刑事案件庭審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庭的審判程序分為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評議和宣判。
(一)開庭
開庭是法庭審理的開始,其任務是為完成實體審理做好程序上的準備。
(二)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法庭審判的核心階段。在這一階段,合議庭要在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等的參加下,通過提出證據和對證據進行質證,當庭調查證據,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為法庭作出正確的裁判提供事實根據。
(三)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指控辯雙方在審判長的主持下,依據法庭調查中已經調查的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對證據有何種證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責輕重、應否處刑和如何處罰等問題,提出自己的意見和理由,在法庭上當面進行論證和反駁的訴訟活動。
(四)被告人最后陳述
被告人最后陳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審理結束之際,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進行最后辯護和最后陳述的活動。這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一項重要權利。
(五)評議和審判
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應當宣布休庭,由合議庭進行評議。
三、相關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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