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合同的普通條款

導讀:
合并合同的普通條款為了使合同內容更加完善可行,為合并的進行提供更具體的依據和指導,筆者認為應規定以下普通條款:①合并后的公司章程。在股票對價形式的吸收合并中,存續公司要增發新股、增加資本,進而引起公司章程的變更。此時,可規定公司章程的修
合并合同的普通條款
為了使合同內容更加完善可行,為合并的進行提供更具體的依據和指導,筆者認為應規定以下普通條款:
①合并后的公司章程。在股票對價形式的吸收合并中,存續公司要增發新股、增加資本,進而引起公司章程的變更。此時,可規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條款。在新設合并中,則要對新設公司章程的主要內容做出規定。
②存續公司的新增股份、新設公司的股份情況。吸收合并中,存續公司若增發新股,則可在合同中規定增發的數量、每股金額、股份種類等。在新設合并中,可在合同中對新公司預發行的股份總數、每股金額、股份種類等做出規定。
③資本和公積金。公司合并中,往往會發生資本和公積金變化,因此合并合同中可以對其做出規定。
④公司董事的事項。因公司合并給公司董事帶來了重大變化,可能也涉及章程中關于董事條款的變化,因此,合同中應對董事的規定包括董事的選任、報酬等問題。
⑤公司職員事項。因合并往往會帶來公司職工勞動關系的變動。為了妥善處理這一問題,明確相關各方的權利義務,應就職工的勞動關系及解除勞動關系的手續和經濟補償金做出約定。
⑥財產的交接與交接前財產的管理。合并合同應對財產交換的方式、時間、地點及財產保管進行規定。
⑦合并程序及合并日期。合并合同可以對合并程序履行主體、方式、時間等進行規定,以便合并程序有效進行。
⑧合并合同的變更、解除。合同中應對合同內容的變更、解除做出規定,包括變更、解除的條件、程序等。此外,合同中還應對違約責任做出約定,明確違約應承擔的法律后果,以利于合同的履行,還應對合同爭議的解決做出規定,明確一旦發生爭議通過法院或者仲裁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