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訂勞動合同文本原則問題

導讀:
制訂勞動合同文本原則問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合法的約定事項要全面完整。《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北京十大律所之中銀律所提到用人單位要根據每個勞動者的崗位、個人情況
制訂勞動合同文本原則問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合法的約定事項要全面完整。《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用人單位要根據每個勞動者的崗位、個人情況等,對試用期、培訓、競業限制等進行合理約定。
當前國內多數企業使用的勞動合同文本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的示范本,所以對于此類文本大多數是將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機械地列入勞動合同中,而且更多是站在勞動者的角度進行勞動合同的粗線條設計。
勞動合同簽訂的原則之一是協商一致。即勞動合同的內容、條款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必須由雙方共同討論、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才能簽訂。但在實際操作中,用人單位制訂合同文本很少與職工協商,一般是由企業擬定好勞動合同文本后雙方履行簽訂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