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與附期限合同的特點和法律約束力

導讀:
附條件與附期限合同的特點和法律約束力,合同種類,合同訂立,合同法,法律知識大律為您提供快捷、高效的在線律師咨詢、在線委托律師等服務。
附條件合同的概念
附條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某種事實狀態,并以其將來發生或不發生就與否作為該合同生效或者解除的依據的合同。
附期限合同的概念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將來確定到來的期限作為合同的條款,并在該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發生或終止的合同。
條件和期限的區別
條件和期限的法律約束力
附條件合同的法律效力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雖然要在條件成就時生效,但在生效前對于當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隨意變更或者解除。一旦符合所附條件時,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附期限合同的法律效力
附期限合同的效力與附條件的合同的效力一樣,也可分為期限到來前的效力和期限到來后的效力。期限到來前的效力即對當事人的約束力,這種約束力亦表現為當事人對期限到來時可獲利益的期待權。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惡意損害對方的期限利益。
附條件合同的特點有哪些
附條件合同的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所附條件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并且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列入合同中。其與法定條件的最大區別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規定的,不由當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條件。因此,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法定條件作為所附條件。
2.條件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過去的、現存的事實或者將來必定發生的事實或者必定不能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所附條件。此外,法律規定的事實也不能作為附條件,如子女繼承父親遺產要等到父親死亡,就不能作為條件。
3.所附條件是當事人用來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屬意思表示。它同當事人約定的所謂供貨條件、付款條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內容的一部分,而附條件合同的所附條件只是合同的附屬內容。
4.所附條件必須是合法的事實。違法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如雙方當事人不能約定某人殺死某人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所附條件可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生效條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發生或者不發生的條件。
在此條件出現之前,也即本條所說的條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當此條件出現后,即條件成就后,合同生效;當條件沒有出現(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例如甲與乙簽訂買賣合同,甲同意把房子賣給乙,但是條件是要在甲調到外地工作過后。這個條件一旦出現后,則賣房的合同即生效。
一旦符合所附條件時,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