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書是否要給辯護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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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定書是否要給辯護人送達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裁判文書要送達當事人和檢察院,未提及辯護人,但是在《最高院關于刑訴法的解釋》中明確規定了需要送達辯護人。依照我國司法解釋的性質,在實踐中,法院要具體依照該解釋執行。
相關法條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條,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并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判決宣告后,應當立即送達判決書。判決書應當送達人民檢察院、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并可以送達被告人的近親屬。判決生效后,還應當送達被告人的所在單位或者原戶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單位的注冊登記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