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鑒定人出庭是否是強制的

導讀:
刑事訴訟法鑒定人出庭是否是強制的鑒定人是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沒有強制出庭的規定。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第一百八十八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故意提出虛假為鑒定的應負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法鑒定人出庭是否是強制的鑒定人是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沒有強制出庭的規定。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第一百八十八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故意提出虛假為鑒定的應負刑事責任。關于刑事訴訟法鑒定人出庭是否是強制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刑事訴訟法鑒定人出庭是否是強制的
鑒定人是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沒有強制出庭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一百八十八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鑒定人是受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運用專門知識或技能對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的人。鑒定人必須與本案無利害關系,并確實具備專門知識或技能。分為專職和兼職兩種。鑒定人經司法機關傳喚,有義務到案按受詢問和陳述鑒定過程、結論;有權査閱案卷材料,并經司法機關許可,有權對當事人、證人等提出詢問;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故意提出虛假為鑒定的應負刑事責任。英美等國一般把鑒定人稱為“專家證人”,并允許當事人自行聘請,大陸法系國家和日本則規定鑒定人只能由司法機關聘請或指定,其作用是作為審判官的輔助人來彌補審判官在專門知識上的不足。
鑒定人出庭的幾率是自己選擇的結果,國家的有關法律在此類問題的處理上并沒有強制的進行約束,因此需要注意有關的規定,盡量減少自己的利益損失,但是更為關鍵的問題就是自己的利益維系需要注意當事人的訴求,因此有關的部門需要積極的踐行有關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