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流程警察是否有權撤回

導讀: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可以刑事拘留,刑事拘留嫌疑人后,要告知嫌疑人的家屬,而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可以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提供法律幫助,那么刑事拘留流程警察是否有權撤回?大律網律師咨詢免費事務所整理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刑事拘留流程警察是否有權撤回
對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后,公安機關認為強制措施不當的,有權撤回刑事拘留措施,但需要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二、刑事拘留最長期限37天如何計算
1、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2、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4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3日。對于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一般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