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法律知識:取保候審需要什么條件

導讀:
作為大陸法國家的德國和俄國都是以國家司法機關為主體出發來看待取保候審制度,因為在大陸法國家,取保制度是強制措施的一種形式,這些國家刑事訴訟程序中處于主導地位的司法機關始終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這是它們的本質特點。今天為大家介紹刑事辯護法律知識之取保候審需要什么條件?
律師回答:
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p>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相關法律知識:
《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十七條執行機關應當向保證人宣布罰款決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對保證人罰款決定書》后的五日以內,向執行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核一次。上一級主管機關收到復核申請后,應當在七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第十八條沒收取保候審保證金和對保證人罰款均系刑事司法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如不服復核決定,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采取保證人形式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發現保證人喪失了擔保條件時,應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決定機關收到執行機關的書面通知后,應當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或者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通知執行機關。
第二十條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于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后,應當立即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