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當事人需要必備哪些法律知識

導讀: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二訴訟離婚夫妻雙方單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在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對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費等的問題上未達成協議離婚訴訟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訴訟狀。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準予協議離婚登記的法定條件是1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是自愿離婚。2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男方在女方通奸懷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內提出離婚訴訟的法院就應受理。那么離婚案件當事人需要必備哪些法律知識。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二訴訟離婚夫妻雙方單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在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對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費等的問題上未達成協議離婚訴訟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訴訟狀。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準予協議離婚登記的法定條件是1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是自愿離婚。2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男方在女方通奸懷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內提出離婚訴訟的法院就應受理。關于離婚案件當事人需要必備哪些法律知識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哪些婚姻是可撤銷的婚姻?
婚姻法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這里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一年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的則該項請求權永久消滅。
2哪些情況屬于無效婚姻?
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結婚時雖然婚姻無效但是如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時候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對于宣告無效的申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準備離婚了協議還是訴訟?
離婚有協議和訴訟兩種方式各有其特點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用。
一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的優點是省時經濟。一般來說如果材料齊全半個小時左右即可辦完協議離婚手續。但是協議離婚的要求較為嚴格協議離婚必須夫妻雙方對離婚的意思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一致。
二訴訟離婚
夫妻雙方單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在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對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費等的問題上未達成協議離婚訴訟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訴訟狀。訴訟離婚相對是比較費時費力的但如果雙方不能達成離婚協議這也就是必經的一步了。
4協議離婚有什么條件?
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準予協議離婚登記的法定條件是
1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是自愿離婚。對于一方要求離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2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對于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事項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協議離婚的情況是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5現役軍人離婚該怎么辦?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這里的重大過錯是指軍人一方有下列情況之一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如果軍人一方不同意且軍人一方沒有重大過錯則不會判決準予離婚。軍人一方提出離婚則不受限制。
6什么情況下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但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條還規定在女方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說法律雖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懷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內的起訴權但在特殊情況下仍可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這里關鍵是看哪些情況屬于“確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從審判實踐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看“確有必要”的情況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懷孕(不包括女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而導致懷孕)的情況。男方在女方通奸懷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內提出離婚訴訟的法院就應受理。另外女方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仍然不能提出離婚。從立法精神上看法律上限制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內的離婚起訴權不但是為了嬰兒的正常發育成長也是為了女方的身心健康。
7夫妻中一方無民事行為如何離婚?
一夫妻一方有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只能提起訴訟離婚。
婚姻法規定的離婚要求是夫妻自愿離婚如果一方已經沒有民事行為能力就談不上自愿了。由此可認為夫妻一方無民事行為能力就不可以通過協議離婚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其他親屬不能代理其進行離婚協議。在這種情況下如夫妻中一方有無民事行為能力向婚姻登記部門提出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部門不予受理應告知他們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二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親屬首先要確定法定代理人代其訴訟。
法定代理人的范圍父母成年子女有撫養關系的成年兄弟姐妹如果沒有上述范圍的法定代理人可根據民法民訴法規定的方式確定法定代理人。
三這種離婚訴訟可以協議結案。
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與對方就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協議如不能達成協議可由法院直接判決結案。
8夫妻中一方下落不明該如何離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下落不明滿二年其配偶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待人民法院宣告失蹤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法院一般怎樣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調解無效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一方違法犯罪被判處徒刑或者因強奸通奸婚外性行為或其他直接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行為另一方不能原諒的行為。
10分居滿兩年的婚姻關系能自動解除嗎?
婚姻關系只能通過離婚登記或者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時間多長都不能自動解除婚姻關系。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則構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訴訟中如果調解不成應當判決準予離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適用該項規定。
11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有三種情況
一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雙方的名義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一般是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三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一般為個人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一方婚前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為夫妻共同債務。
個人債務是一方私下所欠借款不屬于用于夫妻和家庭生活的共同債務因而應由個人清償。此外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賭債屬于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如果不愿歸還賭債完全可以不予清償。
12個人財產會因為婚姻延續轉化為共有財產嗎?
過去規定生活資料經過4年房屋和其他生產資料經過8年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這樣規定不符合物權法的原理。有的網友只看到過去的司法解釋的規定認識上有不清楚的地方。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否定了1993年司法解釋個人財產不因婚姻延續轉化為共有財產婚前的財產永遠是個人財產。
13雙方都要房子怎么辦?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資料特別最近幾年房價瘋長房屋尤顯重要。如果雙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會考慮到以下因素判決
(一)孩子歸誰撫養。一般情況下孩子歸誰撫養房子判歸誰的可能性會較大
(二)照顧無過錯一方。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惡習即有重婚同居暴力遺棄或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考慮無過錯方的利益法院會酌情考慮無過錯方的權益。
(三)如果雙方條件相同又沒有孩子法院還可能采用競價方式解決房屋歸屬即把房屋判給出價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價款。
14哪些情況下子女隨母方生活?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較大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母方照顧外孫子女的
(6)十周歲以上的子女自己選擇隨母生活的。
15哪些情況下子女隨父方生活?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兩周歲以下的子女雙方協議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3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較大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父方照顧孫子女的
(6)十周歲以上的子女自己選擇隨父生活的。
16子女撫育費如何給付?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得協議。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人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高中以下的學歷教育)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17對方造假“債務”怎么辦?
造“假債務”也是離婚案件中常見的問題。比如原先父母贈與購房款現在補寫一張“欠條”企圖變成借貸關系甚至直接找親朋偽造欠條自己股市中的錢說是替他人炒股的資金。擔心對方造假是離婚訴訟中當事人最大的顧慮之一。其實您也不必過于擔心。法院有一定的訴訟規則“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目前理論界普遍的觀點是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對債務問題進行處理。
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債務不予認可通常對債務不予實質審理而是建議債權人另案起訴。“造假”要面臨鑒定質證的考驗還要面對婚姻法規定的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參與人還要承擔偽證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訴訟權利與技巧訴訟中對方“造假”問題可以防范和解決。
18在什么情況下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19找不到“第三者”的證據怎么辦?
由于新婚姻法中規定了無過錯方可向過錯方索賠所以一旦婚外戀被法院認定無過錯方就可在財產分割上占得先機。但由于取證難大多數婚外情離婚案能被認定的曲指可數。直接能證明婚外情的證據很難取證有的原告在向法院起訴時為主張對方存在婚外情列舉了大量的證人證言但這些證據都屬于間接證據在沒有直接證據支撐以及對方否認的情況下都會被法庭否定。所以要取證明“第三者”的證據就要找出關鍵的證據否則花這么多精力和金錢去取沒有實質意義的證據是不合算的。
20認定“第三者”的那些證據是關鍵?
現有的離婚案件近一半涉及到婚外情問題。很多朋友為找不到對方有“第三者”的證據而心煩。間接證據不認定一般當事人只能拿到電話清單通話記錄短消息內容相對親昵的照片證人證言甚至堵在門外等。這些證據只是間接的證據其證明力相對較小一般法院不會因這些證據而認定對方有過錯。
以下五類關鍵證據法院是會取信的。
一是“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
二是嫖娼事件被查處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筆錄
三是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后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會有一些處理材料
四是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等均應先做一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
五是捉奸在床收集這類證據難度很大可通過拍照攝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隱私權。
附離婚訴訟中的幾個誤區
一只要分居兩年以上法院一定會判決離婚?
持這種看法的當事人是因為他自己查閱了婚姻法對法律理解不全面造成。根據我國婚姻法法院是否判決離婚以及確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有一條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規定。這種分居是法定分居概念,是有要求的。首先要求是事實分居是客觀存在的分居。其次一定是因為感情不和的分居不是因為一方因為工作調動出差就學子女上學等因為生活需要導致的分居。這種分居要求具有持續性。如果分居期間雙方又居住在一起后來又分開的那么分居不能成為持續性的兩年。夫妻分居兩年并不必然成為離婚的理由。法官是否判決離婚還要結合其他情況來綜合判定夫妻之間感情是否破裂。有的人以為故意制造兩年分居的事實提出離婚要求法院一定會支持這也未必是當事人的一種誤解。
二對方起訴離婚只要自己堅持不同意離婚法院就不會判決離婚?
很多人認為離婚是公民自己法定的權利只要自己堅持離婚的話即使對方不同意訴訟到法院也應該很快就會解決這是由于對我國現行離婚法律制度和訴訟程序制度不了解所造成的。
人民法院判決是否離婚是從維護家庭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大原則考慮所以對于判決離婚的案件比較謹慎。現行婚姻法明確規定只有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法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經破裂情形法院才會判決離婚具體來說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以下情形
1)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或者與其他異性同居情形
2)一方存在長期實施家庭暴力遺棄和虐待家庭成員情形
3)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情形
4)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情形
5)其他的情形。
按照前述的分析一般家庭只是夫妻之間經常吵架拌嘴或是彼此之間不能相互理解性格生活習慣文化層次差異太大或者婆媳關系不合象這樣的情形起訴到法院法院一般都不會判決離婚。
三如果自己有對方婚外情的證據就可以在離婚時候得到經濟賠償?
當事人(尤其是女性)總是強烈渴望抓住對方有婚外情的證據甚至不惜動用大量人力物力包括聘請私家偵探。
當事人基于兩個目的一是為了查明真相在親戚朋友中討個說法離婚也得離個明明白白另一個目的則是寄希望于抓住對方的婚外情證據以獲得離婚時候多分財產讓對方搞婚外情要付出慘重的代價。
第一個目的是道德的范疇在此不作評述。但第二個目的恐怕婚姻法會讓你失望為什么呢?
1通常婚外情的證據分為三大類第一種是一般婚外情相關證據。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為婚外戀第二種是婚姻法說的“有配偶者與其它異性同居”的婚外情證據。第三類最為嚴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證據。
2我國現行法律認為婚外情的過錯與離婚時候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并無因果關系。就是說即使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對于離婚財產分割的影響不大。
3通常情形下夫妻離婚時候法院進行財產分割的總原則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則按照照顧婦女兒童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和生活困難的一方的原則。如果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也只能是作為法官酌情考慮的一點但是并不必然對夫妻財產分割產生重大影響。這是必須要明確的。
4有很多當事人不顧一切甚至付出巨大代價去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以期待在離婚時候可以多分到夫妻共同財產其實是陷入了一個誤區。
四先提出離婚的一方會吃虧或者先提出離婚的應當賠償另一方?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先提出離婚是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先提出離婚與在離婚訴訟中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并沒有任何關系因為法院在進行財產分割或者判決子女撫養歸屬時從來不會考慮是誰先提起離婚訴訟的。
在離婚訴訟中人民法院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上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在財產分割上首先堅持夫妻平等的原則即對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平等分割。在此原則的基礎上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利益對有過錯的一方如重婚虐待等離婚案件在財產分割時適當少分。
2分割財產時不但要注意財產價值有時還應考慮使用效益以及照顧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3對于子女的撫養歸屬問題應從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另外對于哺乳期(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原則上隨母親生活小孩已滿十周歲以小孩意愿為準。離婚后的子女撫養費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共同負擔。
對于離婚訴訟中的賠償問題與誰先提出離婚訴訟也不存在任何關系在離婚訴訟中只有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下列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即離婚訴訟中的損害賠償只是與是否存在法律規定的過錯有關與誰先提起離婚訴訟沒有關系并且也只是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過錯方賠償。
五只要簽署了離婚協議書任何一方都不能反悔?
不少夫妻在鬧矛盾時候總是費盡心思簽訂離婚協議書認為只要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對方對離婚就不能反悔對于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方面更不能反悔其實不然1要明確離婚協議生效時間離婚協議書是在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之后才生效不管是通過民政部門離婚還是法院離婚2如果是已經簽訂好的離婚協議在沒有辦理離婚手續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發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權利對于財產分割對于子女撫養進行反悔。法院審判時候也不會根據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來確定判決書內容也可能判決離婚或者不準離婚。3已經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對于證明夫妻之間的感情破裂現有財產狀況是可以作為證據來使用的。4對于已經離婚的法律還給與他再次尋求救濟的機會。我國婚姻法允許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撤銷離婚。這種情形的前提是簽訂離婚協議時候一方存在欺詐或者脅迫行為。如果是這樣的話受害者可以提出撤銷離婚協議書重新分割財產。
六如果對方偷偷轉移財產律師和法院會幫我查到的?
律師和法院的調查權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并不是無限的。
1通過我們所操作辦理的大量的婚姻案件證明70的案件存在不同程度的轉移隱匿財產情況有的個別案件轉移財產數額非常高情況非常嚴重那么受害一方總是寄希望于律師或者法院能夠幫助他查詢到有關財產轉移的情況。
2如果財產被對方轉移我們具體要看究竟是什么類型財產被轉移是否可以查詢到。通常如果是房屋汽車公司股權企業投資權益這樣的財產可以委托律師進行查詢。但是對于存款的查詢如果當事人不能夠提供對方具體的身份證號開戶銀行的名稱開戶帳號即使委托律師和法院都沒有辦法查詢到相應的財產。
3婚姻案件不同于其他的民商事案件很多財產信息是在當事人日常生活中才有可能了解到的律師和法院的調查能力是受到很大局限。
4所以當事人在日常生活中重在平日的留心對于一些信息進行保留記錄和復印。
七房子是一起出錢買的不管寫誰名字都應該是共同財產
不少當事人認為既然我們都出錢買了房子而且我們也結婚了那么不管寫誰的名字我們兩個人都有份其實不然。1首先要明確房子購買的出資和房產是誰的財產并不是必然聯系的。有的夫妻兩個人出資房產卻寫著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購買房子。2通常我國法律認為房屋屬于誰的財產要看房屋產權證上名字是誰房子就是誰的并不考察房屋出資情況。3有兩種情況出現第一種是如果是婚前所購買的房子。雖然是雙方共同出資但是以一方名字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法律上就認定是名義購買方一方的婚前財產另外一方的出資是房產擁有方對于他的債務。第二種情況是如果是在婚后所購買的房子不管買房子的錢是誰出的錢不管產權證是誰的名字都認定為是夫妻共有財產。4明確這一點就不會在婚姻財產權益處理時候發生重大誤解。不少婚姻當中的弱勢群體基于對對方的信任和喜愛在買房子時候沒有考慮到這點。當締結婚姻后夫妻雙方產生矛盾時候才突然發現自己在財產上發生了重大損失。
八自己是母親年齡小的孩子法院一定會判給我作為母親對于孩子的感情一定都能夠得到大家理解的。
但是并不是母親堅持要求撫養孩子孩子就一定會跟隨母親撫養。1法院在判決孩子撫養權時候的總原則是兩歲以下孩子原則上跟隨母親生活。兩歲以上的孩子就不一定了。2法院在判決孩子給誰撫養的綜合原則是究竟哪一方撫養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生活和成長。3法院通常會考慮以下情形。比如父母雙方誰有更穩定的經濟收入來源可以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條件第二考慮孩子過去生活中是誰在照料孩子孩子和誰的感情更深。第三考慮一方有沒有節育可能或者再育可能。有沒有再婚的可能考慮母親的年齡。第四一方有沒有不良惡性比如賭博酗酒吸毒。如果是10歲以上孩子還會征求孩子個人意見。
所以法官會綜合各種情形做出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