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如何的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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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如何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21條對此作出明確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款的根據”。
正確理解本條司法解釋的含義,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本條司法解釋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這一條司法解釋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46條明確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和投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二、本條司法解釋的適用范圍本條適用范圍是依法進行招投標并根據中標文件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10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因此這兩種形式的招標項目都屬本司法解釋的適用范圍,直接發包即議標的項目則不在本司法解釋調整范圍之內。
第三、合同適用的前提條件適用此條的前提應該是中標有效。只有在中標有效,依據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訂立的″白合同″成立合法有效時,才適用此條。如果中標無效,即當“黑合同”簽定在中標之前時,是虛假招投標,應適用《招標投標法》第43條和第55條的規定。
第四、實質性條件“黑合同”必須對“白合同”的結算工程價款內容等實質性內容加以變更。如果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發包人和建筑商通過簽定“黑合同”的方式來變更經招標投標中標并經備案的正式合同“白合同”中的結算工程價款時,在竣工時,雙方對工程價款結算時應該“白合同”為準。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這條司法解釋并沒有排除建設施工合同雙方當事人依法變更合同的權利,因為合同變更是《合同法》賦予合同當事人的法定權利。例如在中標合同履行過程中客觀情況突然發生了重大變化,或是設計發生重大變更導致工程量的重大增減,承包人與發包人經協商對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作出修改,這應當屬于正常的合同變更情況。總之,既要保證當事人的合同變更權不受限制和排除,又要防止當事人通過簽訂“黑白合同”作為不正當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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