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負責人以個人名義招工,誰來擔責?

導讀:
如有法律問題,可致電律師。
案情簡介
鄧某于2020年6月23日經李某介紹,到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建的某新民居社區項目從事木工工作。2020年7月5日,鄧某在工作中受傷。為主張工傷賠償事宜,他申請了仲裁。
據鄧某訴稱,該工程系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包給王某,王某招用了他并進行管理。發生工傷后,他與王某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遂在仲裁中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作為被申請人、王某作為第三人,要求確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經庭審查明,王某的工程項目承包自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駐該項目的經理張某,王某以個人名義與張某簽訂了工程承包協議。鄧某由王某以個人名義雇用,由王某為鄧某發放工資。
鄧某受傷后,王某墊付了大部分醫藥費。另根據庭審調查和調取證據證實,王某獨資注冊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王某自己,公司經營范圍涵蓋了王某承包的工程項目,即鄧某所在的工程項目。在承包工程項目期間,該公司為正常存續狀態。
爭議焦點
建筑企業負責人以個人名義招工,誰來承擔責任?
處理結果
仲裁委認為,因王某的公司具備適格的用工主體資格,且鄧某從事的勞動也屬于公司業務組成部分。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王某雇用鄧某、對鄧某進行用工管理的行為可以視為公司行為,即鄧某與王某的公司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應由王某的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焦點分析
在仲裁庭合議中,有觀點認為,本案中,王某以自然人的身份承包了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工程項目,并自行雇用了鄧某為其勞動。根據原勞動部的有關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因此,應由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但仲裁委最終認定王某所在公司與鄧某存在勞動關系。本案中,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鄧某符合確認用工主體責任相關規定中的主體資格,王某也是以自然人身份承包了涉案工程,根據法條,本應由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但是,王某同時兼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其承包的工程項目也在公司的經營范圍之內。因此,表面上是王某以自然人的身份招用鄧某,實際上是王某代表其所在公司招聘和管理勞動者,而且鄧某提供的勞動亦屬于王某所在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上述情形符合勞動關系成立要件,故鄧某和王某所在公司之間形成了勞動關系。據此,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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