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建筑侵權的賠償責任人

導讀:
如何確定建筑侵權的賠償責任人?在實踐中,如果建筑物等的所有人與占有人(管理人)為同一主體時,責任人比較明確。但如果所有權與占有(管理)相分離,確定責任人則比較復雜。下面由的小編在本文詳細介紹。
如何確定建筑侵權的賠償責任人?在實踐中,如果建筑物等的所有人與占有人(管理人)為同一主體時,責任人比較明確。但如果所有權與占有(管理)相分離,確定責任人則比較復雜。下面由的小編在本文詳細介紹。
一、如何確定建筑侵權的賠償責任人
1、建筑的管理人
民法通則規定“管理人”是與所有人相并列的責任主體,但此處的“管理人”宜作限制性解釋,應限定于: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行政命令對國有建筑物進行經營管理的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等;依承包、租賃等法律行為而經營管理國家、集體所有的建筑物等的公民或法人。但如果承包、租賃者能證明其管理沒有過錯或為防止損害發生盡了必要注意時,則應由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所有人也可以與管理人約定此類責任的承擔問題。
2、建筑的其他占有人
原則上其他占有人不對因建筑物或其他設施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此類責任應由所有者承擔。其他占有人對其在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由所有人設置者除外)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但有兩個例外情況:
(1)國有或集體房屋的承租人。目前,這類租賃關系帶有很大的福利性,不是不動產市場關系的反映,所有人對房屋也很難做到象一個以營利為目的的房東那樣進行嚴格的管理。因此,承擔人可能搭建小廚房一類的“其他設施”。于此情形,承租人應對其建造的或改建的部分“其他設施”致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2)旅店不得以房客占有某客間(甚或房客有過錯)為由,而拒絕客房的擱置物、懸掛物(如花盆等)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
二、認定建筑侵權責任的注意事項
1、注意過錯推定的把握
建筑物及其他地上工作物致害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為過錯推定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和過錯原則、無過錯原則均有所不同,它仍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故意或過失)為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而無過錯原則(如環境污染侵權、高度危險作業侵權)中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不影響其承擔侵權責任。但過錯推定原則需由行為人自行證明其對侵害行為沒有過錯,方能免責。否則只要受害人證明了侵害行為、損害事實、侵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合理性的因果關系,便可以推定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并要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2、注意因果關系的確定
在生活中,有些樓房墜物致人傷害的事實成立,但難以判斷發生墜物的該幢樓房究竟是哪戶人家的窗口或陽臺發生墜物,此時需要通過照片、有關目擊證人證言、樓上相關住戶在事發期間陽臺或窗口的布置等證據,來綜合分析確定發生墜物的住戶,必要時還需要專業部門進行鑒定。當然,如果實在無法精確到具體哪一戶人家,可以要求能夠納入范圍的幾戶人家和受害人共同分擔損失,體現公平原則。
(責任編輯:小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