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脅迫結婚可以撤銷婚姻嗎?

導讀:
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依據本條的規定,可撤銷婚姻的唯一撤銷原因是脅迫。
哪些婚姻是可撤銷的: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消該婚姻。這里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失相威脅。
哪些是無效婚姻:
1、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結婚,或者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即為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這一類人結婚,將會給人口的健康和人類的發展帶來危害,不利于民族的發展,所以其婚姻不受法律的保護。
4、未到法定婚齡的,過早的結婚不利于后代的發展,所以對未達到結婚年齡的當事人的婚姻,婚姻法不予以保護,能保證結婚條件的實施和人口的素質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
1、結婚時欠缺的結婚條件不同
無效婚姻所欠缺的是締結婚姻關系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在登記結婚時應具備的結婚的實質條件。而可撤銷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當事人對締結婚姻關系的合意,即違反了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2、請求權人不同,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而因受肋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當事人本人。
3、時效不同,宣告無效婚姻是絕對無效,只要符合宣告無效婚姻的幾種情形即無效,不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而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它有時間限制,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
4、規定情況不同,無效婚姻有四種,而可撤銷婚姻只有一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