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脅迫結婚是否能確定婚姻作廢

導讀: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的積極條件包括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那么被脅迫結婚是否能確定婚姻作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的積極條件包括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關于被脅迫結婚是否能確定婚姻作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被脅迫結婚是否能認定婚姻無效
1、脅迫結婚,可以申請撤銷
我國《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因脅迫而結婚,主要是結婚的一方或者是其他人,對結婚的另一方,予以威脅或損害,使該方違背自己意愿而結婚。這種脅迫,可以是一種暴力上的威脅,也可以是一種精神上的要挾,如以揭露當事人的隱私為要挾等等。注意:只有受脅迫一方有權提出撤銷申請,一年之內提出申請有效。
2、應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申請
在我國,當事人自己不能隨便撤銷婚姻,只能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是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它們來撤銷婚姻,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撤銷婚姻。
3、可撤銷婚姻自始無效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由于結婚當時違背了雙方自愿的原則,不具備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因此在結婚之后的一段時間內,受害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該婚姻的申請,由此使該婚姻自始無效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哪些情形是脅迫婚姻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十條的規定:脅迫,是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反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因此脅迫結婚有下列幾種情形:
(一)行為人以另一方當事人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反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
(二)行為人以另一方當事人的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反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
同時要注意,脅迫結婚必須是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反真實的意愿,也就是在不自愿的情形下結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的積極條件包括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脅迫結婚的婚姻是可以撤銷的。
三、脅迫結婚如何處理?
脅迫結婚如何處理?方法有兩種:
(一)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因受脅迫而申請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當事人本人。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無效或可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二)可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