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姻關系對方是否繼承財產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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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婚姻關系對方是否繼承財產(《繼承法》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不能。解除婚姻關系雙方已經不是夫妻,就不能再繼承彼此財產。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夫妻相互繼承的遺囑和夫妻關系解除有關系嗎
如果夫妻立遺囑雙方相互繼承對方的遺產,那么該繼承是基于夫或妻系為另一方的法定繼承人,如果雙方婚姻關系解除,那么就不是遺囑中的法定繼承人,其不能作為夫或妻繼承另一方的遺產。而且,遺囑可以撤銷、變更或者重新立遺囑,夫妻關系解除后,雙方均可以重新立遺囑。
夫妻共同遺囑是指夫妻之間經過商量,對共同財產采取一致意見,用同一個遺囑的方式處理死后的財產。夫妻共同遺囑的設立是基于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處分的對象是作為遺產的夫妻共同財產。
對于夫妻共同遺囑,我國繼承法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同時也沒有禁止性規定。因此,按照“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夫妻雙方可以用共同遺囑處分其共同財產。
綜上所述,夫妻可以訂立共同遺囑。
三、最新資訊(《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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