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婚前財產,對方能繼承嗎?

導讀: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去世的,那對方能否繼承去世一方的個人婚前財產?
我們都知道夫妻一方的個人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個人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去世的,那對方能否繼承去世一方的個人婚前財產?
01
那些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婚前財產
這里我們需要首先明確一下,那些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婚前財產。簡單的說就是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條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注意,這里所說的婚前、婚后,是以男女雙方在民政部門結婚登記的時間為界限。
02
繼承規定
這里我們需要明確的就是,遺產范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這里有個特殊規定,那就是未按照法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該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依據本解釋第七條的原則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03
總結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我們總結如下:
1.根據法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去世的,其遺產范圍為死亡時遺留的合法財產,也就是說包括了個人的婚前財產。在沒有遺囑、遺贈、遺贈撫養協議等其它特殊情況下,另一方是可以法定繼承的。
2. 沒有根據法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出臺前,就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按照事實婚姻處理,也就是和正常登記的夫妻一樣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與上面情況1一樣,我們就不贅述了。
3. 沒有根據法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出臺后,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在一方去世后,只能就同居期間財產提出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