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行為檢察院能否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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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45條規定:“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對于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7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相關知識: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條件哪些
1、提起公訴的實體條件。
實體條件包括兩個: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二是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2、提起公訴的程序條件。
根據法律規定和訴訟的實際需要,提起公訴必須具備兩項程序條件:(1)檢察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具有管轄權;(2)被告人在案。
3、提起公訴的政策條件。
提起公訴的政策條件是實現公訴個別化的要求。當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以起訴也可以不起訴的情況下,檢察機關應當貫徹國家的刑事政策,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情節、后果、被害人態度及社會影響等因素。如果認為提起公訴更符合公共利益,即應提起公訴;反之,應當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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