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申報債權如何進行

導讀:
1、應申報的破產債權的范圍。破產法(試行)第三十條規定: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為破產債權。如果債權人未依法律的規定申報債權,則其程序法與實體法上的權利均歸于消滅,即債權不復存在。破產法(試行)第九條規
1、應申報的破產債權的范圍。破產法(試行)第三十條規定: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為破產債權。”如果債權人未依法律的規定申報債權,則其程序法與實體法上的權利均歸于消滅,即債權不復存在。破產法(試行)第九條規定: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2、申報破產債權的期限。申報破產債權的期限是指法律規定或法院指定的債權人向法院或其指定機關申報債權的期間。破產法(試行)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破產案件后10日內通知債務人并發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債務人提交的債務清冊后10日內應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1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在破產公告后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3、申報破產債權的內容。破產法(試行)第九條規定,債權人在申報債權時,應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這些證明材料應包括申報債權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債權的內容和原因、債權的性質等。
4、接受破產債權申報的機關。債權人申報債權,應向法律規定的機關為之。否則,不發生債權申報的效力。破產法(試行)第五條規定:破產案件由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5、破產債權申報的效力。破產債權申報發生兩方面的效力:(1)取得參加破產程序并行使權利的資格和權利,如表決權,依破產程序接受債權清償的權利等;(2)債權的訴訟時效因破產債權申報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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