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申報債權的程序

導讀:
破產案件受理后,債權人應在收到通知后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人民法院對于申報的債權,應指派專人進行登記造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那么企業破產申報債權的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破產案件受理后,債權人應在收到通知后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人民法院對于申報的債權,應指派專人進行登記造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關于企業破產申報債權的程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破產案件受理后,債權人應在收到通知后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應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對于申報的債權,應指派專人進行登記造冊。申報的債權,須經債權人會議審查確認,方為確定。該項工作主要是由債權人向法院申報,清算組的工作不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債權人未依照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1、破產債權申報的期限;
2、破產債權的訴訟時效;
3、破產債權的形成依據;
4、破產債權的計算;
5、對破產債權的重復申報的審核;
6、編制破產債權申報一覽表。
還有對擔保債權的審核,全部審核完畢后,一般出具破產債權審核報告和破產債權確認報告。
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破產宣告時尚未到期的債權;因破產宣告而解除合同造成對方當事人經濟上損害的部分;雖有財產擔保但其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價款且未清償部分;票據發票人或背書人被宣告破產而承兌人已付款或承兌的;被保證人被宣告破產前,保證人代替被保證人清償債務的部分都列作破產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