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如何申報

導讀:
根據破產法規定,無論是進入破產重整程序、清算程序還是和解程序,債權人都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而非向受理企業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破產法》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均在申報之列。至于債權的到期時間,不影響申報資格;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案件受理時視為已到期。那么破產債權如何申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破產法規定,無論是進入破產重整程序、清算程序還是和解程序,債權人都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而非向受理企業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破產法》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均在申報之列。至于債權的到期時間,不影響申報資格;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案件受理時視為已到期。關于破產債權如何申報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破產法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應當進入破產程序,在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申請的同時,會同時制定破產管理人。
根據破產法規定,無論是進入破產重整程序、清算程序還是和解程序,債權人都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而非向受理企業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根據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在通知或公告債權申報通知的時候,會相應指定債權申報期限,破產企業的債權人應當按照指定的債權申報期限進行債權申報。
《破產法》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如果超期未進行債權申報的,并非不可以補充申報,但是補充申報的而產生的管理人審查債權等費用應當由申報人承擔,切未按期申報將會有諸多風險:
1.未按期申報,已經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實務過程中,破產財產分配往往不止一次,但是第一次分配多為大額分配,如債權人在第一次分配后申報債權,那么根據法律規定,第一次已經進行的財產分配不再對補充申報債權人分配,故得到實際清償的比例會遠遠降低。
2.未按期申報,程序權益無法保證。破產程序過程中,諸如處置破產企業財產、各重整事項、和解條款等重要事項需要債權人來表決,如債權不積極申報債權便無法參加債權人會議,無法行使表決權。
給付標的為勞務或者不作為的請求權。不能申報,但是,因它們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產生的賠償請求權,為可以申報的債權。
2、須為以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
此處的債務人財產是指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故信托財產或者根據法律規定不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不是此處所稱的債務人財產;以這些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不得申報。至于請求權所指向的財產是債務人的一般財產還是特定財產,不影響申報的資格。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均在申報之列。
3、須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至于債權的到期時間,不影響申報資格;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案件受理時視為已到期。
4、須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
因此。對債務人的罰款等財產性行政處罰,不得申報。在企業破產清算的情況下,債務人財產最終將歸屬于;此時若執行對債務人的財產性行政處罰,事實上處罰的是債權人,這樣既不能達到行政處罰的目的,又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如果債務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繼續存續,處罰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執行原來的處罰決定。
5、須為合法有效的債權。
1、債權申報期限:
(1)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而非受理)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2)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2、職工債權不必申報: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