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訴訟第三人責任如何確定

導讀:
在民法當中一個十分重要的內容就是債權以及債務,在債權當中會將債務的雙方分為債權人以及債務人,他們分別享有不同的義務以及權力。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債權人撤銷權訴訟第三人責任如何確定的相關內容,一起
在民法當中一個十分重要的內容就是債權以及債務,在債權當中會將債務的雙方分為債權人以及債務人,他們分別享有不同的義務以及權力。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債權人撤銷權訴訟第三人責任如何確定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債權人撤銷權訴訟第三人責任如何確定第三人實際上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與債務人發生交易行為的相對人,我國《合同法》上稱之為受讓人。二是在該受讓人處取得權利和利益的人,學理上稱之為轉得人。我國《合同法》未規定“轉得人”。學理認為轉得人,是指由受讓人直接或間接取得債務人行為標的物或權利的特定承受人。轉得人不僅包括直接承受人即第一轉得人,第二次承受人、第三承受人等也包含在內。如前所述,債權人撤銷權其本意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但當今的市場經濟、交易活動異常頻繁,交易形式異常多樣,在某些情況下,債務人無償轉讓的財產或者低價轉讓的財產在轉讓給第三人之后,第三人已經進行了再轉讓或者多次轉讓,而該第三人進行轉讓后,原有的標的物所有權可能已經無法進行回轉,或者或回轉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此,我們認為,有必要通過對債權人撤銷權的標的物進行限制,從而保護第三人的利益以及交易的安全。
二、債權人撤銷權性質關于撤銷權的性質,有請求權說、形成權說、責任說、折衷說等不同的學說。
請求權說請求權說認為,撤銷權的實質為對于因債務人的行為而受有利益的第三人請求其所得利益的權利,依此說請求撤銷之訴為給付之訴。
此說又稱債權說,為德國、瑞士民法的通說。此說認為債權人撤銷權的本質為對于因債務人的行為受有利益的第三人,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其返還財產的權利。撤銷的效果,僅生債權的請求權,而不發生溯及的物權效力,使物權當然回復為債務人所有。至于構成此債權的原因為何,此說又可分為:
基于法律規定之返還請求權;基于侵權行為之返還請求權;類似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等觀點。因此說認為債權人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依此請求權提起的撤銷之訴為給付之訴。
形成權說形成權說認為,撤銷權是依債權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法律行為溯及地消滅。依此說,請求撤銷之訴為形成之訴。
此說又稱撤銷權說或物權說,日本、德國及臺灣部分學者持此說。此說認為債權人撤銷權具有實體法上形成權的性質,債權人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訴的方式使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法律行為的效力溯及的消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效果,因債務人的詐害行為原歸屬受益人的權利自始失其效力,復歸于債務人。關于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后如何請求受益人或轉得人返還財產與債務人,此說又可分為三種不同觀點:
1)第一種觀點認為債權人于行使撤銷權之后,若受益人或轉得人仍占有標的物的,債權人自己對于受益人或轉得人不得直接請求返還,而只能基于代位權代債務人行使其權利。此種觀點又稱為極端的形成權說。
2)第二種觀點認為債權人于提起撤銷之訴時,可以同時提起代位之訴,聲明請求返還財產或賠償于債務人或自己。該觀點認為返還財產之請求雖須以撤銷權的行使為前提,但卻非撤銷權行使的當然效力。
3)第三種觀點,債權人提起的撤銷之訴為形成之訴,其形成效果為使受益人獲得利益之回復,成為債務人之責任財產狀態,而不必由債權人另行請求受益人返還其所取得之利益,即得徑行對該利益強制執行。該觀點認為返還財產之請求,為撤銷權行使后的效果而非撤銷權的本體。
債權人的撤銷權不是形成權,因為這個權利的生效需要通過法院的判決來表示,不符合形成權的定義,即一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
三、債權人撤銷權成立條件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可分為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并且依債務人所為的行為是否有償而有所不同。
客觀要件撤銷權成立的客觀要件為債務人實施了危害債權的行為。該要件包含以下意思:
首先,債務人須于債權成立后實施行為。債務人的行為是合同行為還是單方法律行為,是有償還是無償,在所不問。但事實行為與無效民事行為,不在此列。因為事實行為無從撤銷,無效民事行為無須撤銷。其他的行為,諸如訴訟上的和解等凡屬于處分債務人財產的行為又是可撤銷的,皆屬之。
其次,債務人的行為須為使其財產減少的財產行為。債務人所為的不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或者雖以財產為標的,但不為使其財產減少的行為(如放棄受遺贈),不得撤銷。
再次,須債務人的行為有害債權。所謂有害債權,是指債務人的行為足以減少其一般財產而使債權不能完全受清償。若債務人為其行為雖使其財產減少但仍不影響其對債權的清償時,債權人自不能干涉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的行為是否害及債權,應從兩方面考察。一方面債務人因其行為而使其無資力清償債權。何為債務人無資力,各國法上有不同規定,瑞士以債務超過為要件,而德國以支付不能為要件。一般說來,于債務人為行為時,債務人的其他資產不足以滿足一般債權人的要求,即為無資力。債務人有無資力應以客觀上存在不能支付的事實為標準,而不能以債權人的主觀認識為標準。另一方面,債權人的債權因債務人的行為不能受完全清償。但債權人的債權附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只能于擔保物的價值不足清償的債權數額限度內行使撤銷權。若擔保物的價值足以擔保債權的受償,債務人的行為不害及債權,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
主觀要件債權人撤銷權成立的主觀要件,是債務人與第三人主觀上有惡意。對于撤銷權的主觀要件,依債務人所為的行為是有償或無償而有所不同。若為有償行為,則須債務人為惡意,債權人的撤銷權才成立,受益人為惡意時,債權人才得行使撤銷權。而對于無償行為,則不以債務人和第三人的惡意為要件。因債務人無資力而為無償行為,其有害債權,至為明顯,況且無償行為的撤銷,僅使受益人失去無償所得的利益,并未受其他損害,法律理應先考慮保護債權受危害的債權人利益而不應先保護無償取得利益的第三人。
債務人有無惡意,一般應實行推定原則,即只要債務人實施行為而使其無資力,就推定為有惡意。至于受益人的惡意,則應由債權人證明。受益人的惡意以其知道其所為有償行為會害及債權為已足,而不須對債務人有害及債權的串通。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帶來債權人撤銷權訴訟第三人責任如何確定的全部內容。債權人的撤銷權是屬于債權人的一個十分重要的權利,所以我們應當有所了解。如果你還有更多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的相關律師,他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