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無產權證繼承人如何進行分割

導讀:
安置房是指拆遷安置房,是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的經濟補償。而有些安置房是不能辦理房產證的,屬于小產權房,繼承小產權房時,不能辦理過戶登記,那么安置房無產權證繼承人怎樣進行分割?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安置房無產權證繼承人如何進行分割
安置房沒有房產證的,繼承人繼承安置房時,一般由繼承人平均分配,但繼承人有約定的,按約定分配。但應當照顧缺乏勞動能力、生活有困難的繼承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遺產分配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酌情分得遺產權】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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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繼承案件原告需要準備什么證據
(一)證明當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證明當事人是合法繼承人的,應提交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或公安機關、村委會、居委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2、當事人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還應提交監護人的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
(二)證明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據
1、證明法定繼承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據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
(2)證明是被繼承人養子女的,應提交收養關系證明書。
(3)證明是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的,或證明是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的,應提交居委會、村委會或被繼承人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