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案件能否特殊授權

導讀:
通常情況下,子女需要依法對父母履行贍養義務,如果子女不盡上述法定義務的,將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在司法實踐過程中,會存在授權代理的情況,那么,贍養費案件是否需要特殊授權呢?大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贍養費案件能否特殊授權
如果贍養費案件涉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等事宜的,需要進行特別授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二、什么人可以成為贍養費案件的代理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贍養費案件的代理人可以由監護人;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擔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