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無因管理可否成立擔保

導讀:
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造成損失,沒有法定義務的人或者約定義務的人,對他人事務進行管理,稱為無因管理,如果造成管理人損失的,管理人可以要求受讓人補償,那么民法典無因管理可不可以成立擔保?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民法典無因管理可否成立擔保
無因管理屬于自發性的一種行為,雖然無因管理是債權產生的原因之一,但擔保是由擔保人和債權人約定的,不是自發生的,所以無因管理不能成立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條【債權的定義】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第三百八十七條【擔保物權的適用范圍和反擔?!總鶛嗳嗽诮栀J、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九百七十九條【無因管理定義】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二、無因管理之債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須有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為他人管理事務是構成無因管理的前提條件,并且是既未受到他人委托又無法律上的規定而自愿為他人管理事務或財物的積極行為,如為他人飼養走失的家畜。
2、須有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意思。管理人自愿為他人管理事務是無因管理的必要條件。如發洪水時,把別人的家畜趕回自家飼養,并積極去尋找失主。
3、管理人須有如同管理自己財物、事務同樣盡心的態度來管理他人的財物、事務。尋找到原主時,原主應如數償還管理人支出的所有合理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