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可否用房產做擔保解除保全

導讀:
第一百零四條保全解除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應是無條件、無期限、不可撤銷的,否則不予接受。那么民法典中可否用房產做擔保解除保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百零四條保全解除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應是無條件、無期限、不可撤銷的,否則不予接受。關于民法典中可否用房產做擔保解除保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可否用房產做擔保解除保全
民法典對可否用房產做擔保解除保全沒有規定,而民事訴訟法規定,被申請人可以用房屋做擔保解除財產保全,但需要經法院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三條保全方式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四條保全解除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二、訴訟保全的解除條件有哪些
訴訟保全的解除在《民事訴訟法》中有明確的規定,訴訟保全的法定解除條件是:
1、申請人自愿申請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撤訴并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則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義已不復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時解除訴前保全。
2、被申請人提供了相應數額的可供執行的財產擔保,應當解除財產保全。對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可以是現金擔保、實物擔保,也可以是資信可靠的保證人出具的保證書。無論何種擔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執行為標準。擔保金額要與保全財產的價值或申請人請求的價值相當。實踐中,擔保一般是現金或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資信很好的大型企業出具的擔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應是無條件、無期限、不可撤銷的,否則不予接受。若擔保人提供了金額不足的擔保,可以接受,但僅對相應價值解除保全,而對與不足部分相當的財物,繼續實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應當解除保全措施情況發生的,如當事人已自覺履行了調解書或判決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或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發現采取保全措施明顯錯誤的等,均應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