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可以行使代位權嗎

導讀:
代位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一項權利,代位權有債權人代位權、遺產繼承代位權等。是指代為行使或者取得權利的一種民事行為。行使代位權有一定的條件,那么私人可不可以行使代位權?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私人可以行使代位權嗎
私人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行使代位權。例如私人作為債權人,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影響其債權實現的,就可以行使代位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六條【債權人代位權的提前行使】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二、代位權和撤銷權的區別
1、構成要件不同。
代位權的構成不但要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真實、合法的到期債權存在,而且要求債務人與他的債務人之間也要有真實、合法的到期債權存在。
而撤銷權的構成只要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真實、合法的債權存在,對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有無到期債權存在在所不問。
2、目的不同。
代位權的行使是為了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產;而撤銷權的行使是為了恢復債務人的財產。
3、主觀過錯不同。
代位權中的“怠于行使”是從客觀上予以判斷,債務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在所不問;
而撤銷權成立的主觀要件要求債務人與他人行為時具有惡意,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而仍為之。在債務人無償或低價轉讓財產時,債權人要行使撤銷權要求受益人受益時知道債務人的行為將有害于債權,即受害人也要有惡意。
4、訴訟時效不同。
代位權的訴訟時效必須在債權履行期屆滿后三年內行使,并可適用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而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入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