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擔保是否需要有特定的債權人

導讀:
債權產生的原因有很多,而倆要人為了自己債權能實現,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債權擔保有多種方式,如抵押擔保、質押擔保、保證等,那么民法典擔保是不是需要有特定的債權人?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民法典擔保是否需要有特定的債權人
擔保沒有規定要有特定的債權人,主債權債務合同有效的,擔保合同一般就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擔保合同與主合同的關系】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擔保債權的范圍
(一)主債權的全部。在保證合同中,如無具體的專門約定,應認為是擔保主債權全部。
(二)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約定兩種:法定利息,如遲延履行所生之利息(遲延利息),本來就是由主債權派生的,應屬保證之列無疑;而約定利息或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利息,雖也是從屬于主債權的,但只有在保證合中加以約定的,才可計入保證擔保的范圍,當然,如約定利息顯失公平或法律有專門限定的,則應作適當調整或依法定利息執行。
(三)違約金。只有因主債權所生之違約金才能予以保證擔保。違約金雖說具有從屬性,但有一定的獨立性,需在主債權之外另行簽訂違約金合同或者另立獨立的條款。保證合同對違約金采取限制性做法,要求違約金條款必須是與主債權條款成立。
(四)損害賠償。由主債而生的損害賠償之債屬于保證范圍。在這種情況下,不論損害賠償之債的發生是因為債務不履行還是遲延履行,只要歸結到債務人頭上的,保證人就有代為賠償或連帶賠償責任的義務。
(五)實現債權的費用。如代理費用、公證費用、訴訟費用等原則上都是債權生出的負擔,當列于保證范圍之內。因此建議在約定實現債權的費用一項中,約定“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費用、公證費用、訴訟費用等”,以減少糾紛的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