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房屋評估聽證一般可以延期多久

導讀:
在現實社會中大家都知道房屋買賣的話是要經過相關的手續的,很多時候房屋需要進行評估聽證,這樣的話就需要經過相關的程序。面對這樣的情況下,那么在民法典中房屋評估聽證一般可以延期多久呢?下面就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解答相關的內容。
一、民法典中房屋評估聽證一般可以延期多久
不能延期。
購房合同的條款中明確規定了交房時間,但到交房時間時,未按期對房屋評估聽證,這實際上是一種違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二、開發商延期一個月交房怎么賠償損失
按規定,開發商延期一個月交房,需要支付買房者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
并且,損失賠償將按照以下的計算方法進行確定:
1、雙方協商
買房者可以和開發商約定一方違約時,將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另外,如果房屋買賣合同中未做約定的,雙方可以在發生違約情況時,就損失賠償進行約定。
而且,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低的,比如明顯低于造成的損失的,那么買房者可以請求增加,法院會根據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2、進行評估
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那么就要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需要注意的是,當開發商出現違約情況時,違約金和損失賠償不能同時適用,只能選擇相對較高的一項進行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