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房屋延期提前多久通知書

導讀:
在現實社會中對于房屋買賣的情況是比較普遍的,很多時候房屋買賣是要辦理相關的手續。但是很多時候房屋交房延期了,這樣是會有通知的,那么對于民法典中房屋延期提前多久通知書呢?下面就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解答相關的內容。
一、房屋延期交付提前多久通知
沒強制性規定,具體看開發商的要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第十二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二、房屋交付使用注意事項
(一)查看兩書。購房者在查看房屋資料時,房屋的《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原件是可帶走的,管線分布竣工圖有時也是附在《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購房者查看《竣工驗收備案表》原件需仔細,《竣工驗收備案表》是目前收樓環節中最應該注意的文件,按照有關規定,表上的每一項都必須報有關主管部門備案,缺少任何一項該樓盤都不能入住。
(二)注意先后順序。購房者在沒有驗收房屋之前,不能簽署《住宅鑰匙收到書》,領取住宅鑰匙,辦理入住手續。因為根據《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的規定,“交鑰匙”就算房屋交付使用。因此領取住宅鑰匙以后驗房發現問題,開發商只承擔房屋質量包修責任,而沒有逾期交房的壓力。
(三)購房者不能以開發商逾期交房責任沒有承擔為由,拒絕接收房屋。在交房條件滿足的情況下,只要開發商依約發出了交房通知,即使你沒有按約前來接收房屋,也算開發商履行了交房義務。在開發商已經逾期交房且不存在免責事由的情況下,是否追究以及何時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完全是購房者自身的權利,除購房者明確表示放棄外,接收房屋本身并不意味著購房者放棄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
(四)商品房交付過程中,購房者驗房的標準依據是《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房屋建筑方面的法律及規范,因此《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約定就極為關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