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被拍賣的房屋出租怎么處理

導讀:
在現實社會中很多時候行為人到期無法償還債務的話是會被法院拍賣的,這樣的話就需要經過相關的過程的。很多時候拍賣的房屋被出租了,那么在民法典中被拍賣的房屋出租怎么處理呢?下面就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解答相關的內容。
一、民法典被拍賣的房屋出租怎么處理
民法典規定,拍賣的抵押房屋出租給其他人的,租賃合同不能抗辯抵押權,因行使抵押權造成承租人損失的,一般由承租人自己或者抵押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五條【抵押權與租賃權的關系】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并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第四百一十條【抵押權的實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二、借貸房產抵押生效的條件是什么
1、抵押權合法有效存在。
2、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已屆清償期。但依照《民法典》的規定,在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以及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比如抵押物因抵押人的原因造成價值減少而抵押人又不能恢復原狀或增加擔保的特殊情況下,即使債務并未屆期,抵押權人也可以實現抵押權。
3、債務人沒有清償債務,既包括沒有清償全部債務,也包括尚有部分債務沒有清償,因為依據抵押權的不可分原則,債務人雖然只有部分債務未履行,抵押權人仍然可以對全部抵押物主張實現抵押權。
4、對于債務未清償,非因債權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若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是由債權人一方當事人的原因造成,則抵押權人不得實現其抵押權。比如,債權人拒絕接受債務人的全面適當履行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