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合同糾紛按評估價賠償嗎

導讀:
在現實生活中,二手房買賣是非常普遍的,買賣二手房時,往往需要對房屋價格進行約定,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評估機構評估房屋價格,那么二手房合同糾紛是不是按評估價賠償?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二手房合同糾紛按評估價賠償嗎
進行二手房買賣時,如果出現糾紛的,是不是按評估價賠償,要依據實際情況而定,有約定按約定賠償,沒有約定,按實際損失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損害賠償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買房后房屋被查封該怎么辦
首先,雙方成立的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效的。
我國法律有規定,在房屋被查封后或者在明知房產被法院查封,買賣雙方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合同無效;雙方買賣房屋之后被法院查封的,房屋買賣合同依然有效。所以,只要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就是有效的。
其次,被查封后,無法請求繼續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如果房屋被依法查封,則買房人無法請求對方繼續辦理過戶手續,因為該房屋已經處于履行不能的狀態。
再次,如果買后房屋被查封,可以根據以下方法解決:
1、對查封執行提出異議。
(1)如果買房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2)如果買房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2、等待房屋解封。
房屋查封作為一種執行措施,是有一定期限的,一般不超過二年,即使續封,續封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買房人可以等待房屋解封再進行房屋過戶。
3、提供擔保財產、解除查封。
如買房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則可與查封法院協商,由出賣人或買房人自己提供其他擔保財產申請解除查封。提供擔保財產后,法院解除查封,雙方可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買方可要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4、解除買賣合同,要求賣房人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但是現在賣房人無法履行合同,買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