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罰款和罰金誰屬于民事責任

導讀:
刑事責任是指實施犯罪行為,觸犯我國刑法而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刑事處罰的種類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種。主刑和附加刑可以同時適用的,那么民法典罰款和罰金哪一個屬于民事責任?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民法典罰款和罰金誰屬于民事責任
民法典對罰款和罰金哪一個屬于民事責任沒有作出規定。而罰款和罰金都不屬于民事責任,罰款是屬于行政處罰,罰金是屬于刑事處罰。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種類】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