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是否需要無罪辯護

導讀:
死刑是我國刑罰是最為嚴厲的刑罰,死刑只適用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而執行死刑的,要經最高人民法院的復核,并且在執行前要,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那么死刑犯是否需要無罪辯護?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死刑犯是否需要無罪辯護
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刑事案件,要由抗辯人進行辯護,如果當事人不委托辯護人的,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進行辯護,但是否做無罪辯護,依據具體情況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三十七條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二、我國現行死刑的執行方式
1.槍斃,即用步槍從死刑犯腦后打一槍,行刑時死刑犯采取跪姿,行刑人員(警察,有別于普通警察)用步槍從死刑犯腦后打一槍,如果一槍打偏了,再補一槍,直至犯人死亡,經過法醫確認,犯人已死,然后由法醫上前將犯人的有重要價值且完好的器官割下,送往醫院,做器官移植用。尸體就近火化,不通知家屬領回尸體。
2.注射,這是近來使用較多的死刑執行方法,行刑時犯人被綁在椅子上,由法醫向犯人的手臂靜脈注射藥劑(一般順序為麻醉劑、肌肉松弛劑和心跳阻滯劑),犯人一般在幾分鐘內因心跳停止而死亡。經法醫確認,通知家屬領回尸體,自行火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