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除斥期間以哪個為準

導讀:
人們常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特別在社會生活節奏日益加快的今天,各行各業辦事都講究效率,法律也不例外,我國法律對于法律審理判決的期限都有著相應的要求,如果超過相應期限,那么其所主張的權利就不受法律的保護,這也就是除斥期間,那么,雙重除斥期間以哪個為準?大律網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雙重除斥期間具體以哪個為準
1、一般來說,兩個除斥期間都有用,并沒有哪個更準確的區別,第二個是最長除斥期間。
2、債權人的撤銷權在行使時,受到雙重除斥期間的限制,第一個除斥期間表示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第二個是一個類似兜底的期間,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即:
①債權人不知道撤銷事由,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的第六年起債權人撤銷權喪失。
②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的期間超越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五年的期間,以這個五年的期間為限。
什么是除斥期間以及除斥期間的適用
1、除斥期間,又稱“預定期間”、“預備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某種民事權利有效存續的期間。除斥期間也是某種法律事實,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行使其權利,其權利即被除斥。例如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未作出接受遺贈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權。
2、除斥期間不同于訴訟時效的特征在于:(1)它是權利人依法可行使權利的期限,其本質是權利的存續期;(2)它是法律規定的不變期間,一般不發生期間中斷、中止或延長問題;(3)其適用直接憑借法院職權,不取決于當事人訴訟主張;(4)其期間原則上自權利確立之日起算;(5)它所消滅的是實體權利(非勝訴權)且不限于請求權,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