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承運人提存貨物有什么規定

導讀:
在進行買賣合同貨物交付時,經常會有承運人來參與交付的過程。但在有些時候,承運人拿到的收貨人信息并不明確,或者收貨人干脆無理由直接拒絕接收貨物,這種時候承運人就可以選擇提存。那么民法典的承運人提存貨物有什么規定呢?下面將由大律網小編為您解答這一相關問題。
一、民法典的承運人提存貨物有什么規定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在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受領貨物的情況下,承運人可以提存貨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七條 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貨物的,承運人依法可以提存貨物。
二、提存的要件有哪些
1、須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提存的前提是債務人無法向債權清償。債務人只有在無法向債權人給付時才可用提存的方法消滅債務。因此,凡因債權人一方的原因致使債務人無法清償的事實,均為提存的合法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2)債權人下落不明;(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債權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須經法定程序。提存應經以下程序:首先由提存人提出申請,申請書中應載明提存的原因、提存的標的物、標的物的受領人。其次,經提存機關同意。提存機關受理提存申請后應予以審查,以決定是否同提存。提存機關同意提存的,指定提存人將提存物交給有權的保管人保管。
3、提存的主體與客體適當。提存的主體為提存人與提存機關。一般情形下,提存人即為債務人,但提存人不以債務人為限。凡債務的清償人均可為提存人。提存機關是法律規定的有權接受提存物并為保管的機關。有的國家有專門的提存所,也有的并不專設提存所。依我國現行法的規定,拾得遺失物的,可向公安機關提存;定作為變賣留置物受償后,可將余款向債權人所在地的銀行辦理提存;公證提存的,由公證處為提存樣。法院也可為提存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