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委托人及時受領、取回委托物及行紀人提存委托物有哪些規定

導讀:
從事貿易活動時,如果當事人以自己名義為委托人從事的,就是屬于行紀行為,委托人要按合同的約定支付報酬,那么民法典委托人及時受領、取回委托物及行紀人提存委托物有什么規定?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民法典委托人及時受領、取回委托物及行紀人提存委托物有哪些規定
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托物,委托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托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七條【委托人及時受領、取回和處分委托物及行紀人提存委托物】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托物,委托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托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賣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二、行紀合同當事人有哪些義務
(1)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的義務。行紀人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紀行為,并應當盡注意義務,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損失或少受損失。
(2)依委托人指示處理事務的義務。委托人指定了賣出價格或買入價格的情況下,行紀人應當按委托人的指定價格處理事務。行紀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未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生效力。行紀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委托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3)妥善保管的義務。行紀人占有委托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處置的義務。委托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與委托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系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5)負擔行紀費用的義務。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