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人的主要權利有哪些?

導讀: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條規定,“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物流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留置權人應當妥善保管留置物,否則要承擔民事責任。提存與清償發生同等消滅債權的效力,債權人即托運人或收貨人對承運人給付貨物的債權因此而消滅。貨物在提存期間,其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的保管費用及其他費用亦由債權人負擔,而提存物的收益應為債權人享有。那么承運人的主要權利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條規定,“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物流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留置權人應當妥善保管留置物,否則要承擔民事責任。提存與清償發生同等消滅債權的效力,債權人即托運人或收貨人對承運人給付貨物的債權因此而消滅。貨物在提存期間,其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的保管費用及其他費用亦由債權人負擔,而提存物的收益應為債權人享有。關于承運人的主要權利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承運人的留置權。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條規定,“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物流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旦承運人根據合同約定的內容,完成運輸義務而托運人或收貨人不支付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可以留置該承運的貨物。留置物屬于擔保物權的一種,其功能在于以被留置物的交換價值來擔保債權的實現,留置權的本意是扣留被運輸的貨物并拒絕交還,來督促托運人或收貨人盡快清償運輸費用。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運輸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的債權人享有留置權,當然如果貨物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對承運人能否行使留置權等問題另有約定的,雙方則遵守此約定。留置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的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留置權人應當妥善保管留置物,否則要承擔民事責任。留置權人留置財產后,應當通知對方在兩個月內履行相關義務,兩個月后對方仍不履行義務,雙方可以協商,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
2.承運人的提存權。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六條規定:“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貨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承運人可以提存貨物。”在履行運輸合同過程中,收貨人拒收物流,或收貨人不見蹤影的事時有發生,造成債務履行受阻,嚴重影響承運人的經濟利益,也造成承運人的財產關系不穩定,法律創設的提存制度的目的正是為了使這一不穩定的財產關系得到穩定,提存的目的是使債務歸于消滅。提存的方式是承運人向接收貨物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公證,由公證機關指定存貨場所,其效果是免除承運人因繼續占有貨物可能帶來的風險。提存與清償發生同等消滅債權的效力,債權人即托運人或收貨人對承運人給付貨物的債權因此而消滅。貨物在提存期間,其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的保管費用及其他費用亦由債權人負擔,而提存物的收益應為債權人享有。
3.收取承運費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