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約定各自的父母各自贍養

導讀:
贍養父母是子女的一種法定義務,而在現實生活中,因贍養子女產生的糾紛是非常多的,贍養糾紛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那么能不能約定各自的父母各自贍養?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能否約定各自的父母各自贍養
贍養父母是子女的責任,而兒媳或者女婿對家公家婆或者岳父岳母是沒有贍養責任的,所以不需要約定各自的父母由各自贍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祖孫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二、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責任嗎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從這一點可知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那么繼子女對于繼父母呢?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可以知道,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但是由于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較為特殊,在處理他們之間的贍養問題時候,就應該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形成教育撫養關系。
如果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教育撫養關系,那么繼子女就應該成繼父母的贍養義務。因為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與親生父母子女關系一致。在繼父母身患疾病、生活困難,且繼子女已成年,具有贍養能力的情況下,繼子女應對繼父母承擔贍養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