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父母能否與其他約定免除其監護職責

導讀:
協議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喪失監護能力時由該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擔任監護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依據民法典第三十條的規定,約定由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不同順序的人共同擔任監護人,或者由順序在后的人擔任監護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能否與其他約定免除其監護職責
1、能不能約定免除父母監護職責,要依據實際情況而定: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與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訂立協議,約定免除具有監護能力的父母的監護職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協議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喪失監護能力時由該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擔任監護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法律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未成年人的父母與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訂立協議,約定免除具有監護能力的父母的監護職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協議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喪失監護能力時由該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擔任監護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依據民法典第三十條的規定,約定由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不同順序的人共同擔任監護人,或者由順序在后的人擔任監護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首先,作為監護人,是要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被監護人之所以為被監護人,就是因為自己還沒有足夠的能力去保護自己各個方面的權益,很容易遭受到其他人的傷害或者侵犯,那么就需要監護人的保護。
父母就是自己未成年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在日常的生活中、未成年人成長的過程中,需要在各個方面保護未成年人,最基本是要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保護未成年人的各種權利的同時,還需要主動的為排除可能來對未成年人造成傷害的危險。
再者,不僅要保護未成年人生理上的健康,更重要的還要注重對未成年人心理上的保護,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對未成年人的進行知識、道德、健康、勞動等各個方面的培養。
另外,監護人還要管理好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應當合理的利用被監護人的財產,也可以做出有利于被監護人的處分行為,但是不能濫用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不僅要合理利用被監護人的財產,還要教育被監護人樹立正確的財產關鍵,告誡被監護人不能去侵犯別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去偷、搶、騙他人的財物。
如果被監護人在處置自己財產的時候,監護人要適時的制止被監護人的行為,因為被監護人的體智還不健全,做出的與財產有關的行為需要監護人的追認,比如被監護人要把親人贈送給他的珍貴的藏品贈送給同學,那么這個行為就要得到監護人的同意,監護人不同意的,贈送行為就是無效的。
另外,監護人還要幫助被監護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被監護人毀壞了別人家的窗戶,那么監護人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民法典總則司法解釋》的規定,父母能否與其他約定免除其監護職責,分兩種情況處理:如果只是約定免除父母監護職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喪失監護能力時由該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擔任監護人的,法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