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的違約責任怎么定

導讀:
在日常生活中,債務擔保非常常見,另外債務擔保有擔保物權擔保和保證兩種不同的方式。保證人為債務擔保的,合同生效后,保證人要承擔保證責任,那么,保證合同的違約責任要如何定?口頭取消擔保責任可不可以?
保證合同的違約責任怎么定
保證人責任有法定和約定兩種,所以保證合同違約責任由保證人債權人協商約定,例如可以約定支付違約金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定義】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九十一條【保證范圍】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保證責任免除的情形
1、涉外保證合同已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2、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但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在一般保證(一般保證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當保證責任)的情況下,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指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或保證人要求承擔責任)的情況下,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4、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該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其保證責任。
5、主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新貸與舊貸是同一保證人的除外。
6、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7、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但未經保證人同意,如果加重債務人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8、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物的擔保,是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作為抵償債權的標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將財產變價)的,如果物的擔保是由主債務人提供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如果物的擔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對其擔保的全部債權承擔責任。
口頭取消擔保責任可以嗎
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所以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口頭形式取消擔保責任,但如果設立擔保物權的,要注銷擔保物權登記,擔保責任才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條【自愿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一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第三百九十三條【擔保物權消滅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保證的范圍很多,如: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等等的費用。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保證合同的違約責任按照其約定執行。如果當事人自愿的情況下,可以口頭取消擔保責任,如果設立擔保物權的,應當注銷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