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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工程結算金額存異議時,哪些情況值得注意

張旭律師2021.11.021374人閱讀
導讀:

對工程結算金額存異議時,哪些情況值得注意

建設工程合同各方當事人訴前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如果不存在合同無效、可撤銷情形,一方當事人申請工程造價鑒定的,人民法院不應準許。

司法實踐中,經常有建設工程合同雙方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對結算金額不滿意,試圖通過申請工程造價鑒定,推翻結算協議中雙方確認的結算金額。

實務中,法院對此如何處理?哪些情況下,當事人的鑒定申請能夠獲得法院同意?

一、關于工程價款結算的類型

根據建設施工行業慣例,工程價款結算可分為工程預付款結算、工程進度款結算、工程竣工價款結算三類。《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對此有詳細規定:

第十二條工程預付款結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按合同約定撥付,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額的10%,不高于合同金額的30%,對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計劃逐年預付。計價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3)的工程,實體性消耗和非實體性消耗部分應在合同中分別約定預付款比例。

二)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后的一個月內或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的7天內預付工程款,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應在預付時間到期后10天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并承擔違約責任。

(三)預付的工程款必須在合同中約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進度款中進行抵扣。

(四)凡是沒有簽訂合同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發包人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為名轉移資金。

第十三條工程進度款結算與支付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工程進度款結算方式

1.按月結算與支付。即實行按月支付進度款,竣工后清算的辦法。合同工期在兩個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終進行工程盤點,辦理年度結算。

2.分段結算與支付。即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支付工程進度款。具體劃分在合同中明確。

(二)工程量計算

1.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法和時間,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發包人接到報告后14天內核實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實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提供條件并派人參加核實,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核實,以發包人核實的工程量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發包人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核實,核實結果無效。

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報告后14天內未核實完工程量,從第15天起,承包人報告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雙方合同另有約定的,按合同執行。

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計量。

(三)工程進度款支付

1.根據確定的工程計量結果,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支付工程進度款申請,14天內,發包人應按不低于工程價款的60%,不高于工程價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結算抵扣。

2.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工程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

3.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工程完工后,雙方應按照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合同價款調整內容以及索賠事項,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一)工程竣工結算方式工程竣工結算分為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和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

(二)工程竣工結算編審

1.單位工程竣工結算由承包人編制,發包人審查;實行總承包的工程,由具體承包人編制,在總包人審查的基礎上,發包人審查。

2.單項工程竣工結算或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由總(承)包人編制,發包人可直接進行審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進行審查。政府投資項目,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單項工程竣工結算或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經發、承包人簽字蓋章后有效。承包人應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完成項目竣工結算編制工作,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當理由延期的,責任自負。

(三)工程竣工結算審查期限。單項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應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發包人應按以下規定時限進行核對(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

工程竣工結算報告金額審查時間:

(1)500萬元以下,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20天;

(2)500萬元—2000萬元,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30天;

(3)2000萬元—5000萬元,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45天;

(4)5000萬元以上,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60天。

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在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審查確認后15天內匯總,送發包人后30天內審查完成。

(四)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應按本辦法規定的期限(合同約定有期限的,從其約定)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保留5%左右的質量保證(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質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質保期內如有返修,發生費用應在質量保證(保修)金內扣除。

(五)索賠價款結算。發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受損方按合同約定提出索賠,索賠金額按合同約定支付。

(六)合同以外零星項目工程價款結算。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項目,承包人應在接受發包人要求的7天內就用工數量和單價、機械臺班數量和單價、使用材料和金額等向發包人提出施工簽證,發包人簽證后施工,如發包人未簽證,承包人施工后發生爭議的,責任由承包人自負。

二、合同當事人達成結算協議后,原則上不再允許造價鑒定

既然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已經就工程款結算相關問題達成協議,應視為雙方已經對工程造價的確定達成共識。協議的簽訂,足以表明雙方當事人均認可工程造價數額及其結算方式,這就使得造價鑒定變得沒有意義。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比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申請鑒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的規定,明確“當事人在訴訟前已經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議,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例如湖南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湖南精科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019)湘民終192號】中,湖南省高院即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訴訟前已經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議,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本案中,《工程決算付款補充協議》簽訂在建工集團提起本案訴訟之前,一審法院不同意建工集團對已結算的部分進行鑒定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

三、允許造價鑒定的例外情況

1.當事人各方均要求造價鑒定

當事人各方均要求造價鑒定,表明當事人均不認可之前所簽結算協議,都希望通過造價鑒定確定工程金額。在此情況下,結算協議不能代表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造價鑒定對于確認工程金額具有重要意義,應當予以準許。

2.結算協議被撤銷或被確認無效

一旦結算協議被撤銷,則意味著結算協議并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當事人關于工程價款的真實意思表示就無法確定,此時,當事人以工程價款不清,申請造價鑒定,應當允許。

至于結算協議被確認無效,需視情況而定,如果結算協議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屬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可以類推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的規定,直接參照結算協議計算工程價款,在此情形下,當事人的鑒定申請依然不被允許。其他情形,可以允許造價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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