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師可以不簽發證書嗎?可扣減承包商報表中的金額嗎?

導讀:
工程師可以不簽發證書嗎?可扣減承包商報表中的金額嗎?
發包方對優質工程的要求越來越高,工期越來越短,而目前的工期與質量獎罰的具體辦法和標準卻沒有相應的調整和出臺,遠遠不能適應當前建筑市場和施工合同管理機制的需要。
法律咨詢:
工程師可以不簽發證書,或扣減承包商報表中部分金額的情況,包括哪些?
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王運才律師回答:
1)合同內約定有工程師簽證的最小金額時,本月應簽發的金額小于簽證的最小金額,工程師不出具月進度款的支付證書。本月應付款結轉下月,超過最小簽證金額后一并支付。
2)承包商提供的貨物或施工的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可扣發修正或重置相應的費用,直至修整或重置工作完成后再支付。
3)承包商未能按合同規定進行工作或履行義務,并且工程師已經通知了承包商,則可以扣留該工作或義務的價值,直至工作或義務履行為止。
工程進度款支付證書屬于臨時支付證書,工程師有權對以前簽發過的證書中發現的錯、漏或重復,承包商也有權提出更改或修正,經雙方復核同意后,將增加或扣減的金額納入本次簽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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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國家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建筑設計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第五十五條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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