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關于掛靠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導讀:
很多企業會因為資質辦理流程過于繁雜,最后選擇劍走偏鋒,通過資質掛靠的手段去接工程項目,殊不知這樣的行為會導致不可估量的嚴重后果。下面大律網專業律師重點闡述下最高法院關于掛靠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相關內容。
最高法院關于掛靠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掛靠”的概念
所謂“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在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前提下,借用符合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施工任務并向具有該資質施工企業交納相應“管理費”的行為。“掛靠”一般具有如下特點:掛靠人即實際施工人,不是本企業的職工且沒有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的主體資格但承擔具體的施工任務;被掛靠的施工企業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但在該工程中不承擔具體施工及管理義務;掛靠人向被掛靠的施工企業交納一定數額的 “管理費”,自負盈虧 ,而該被掛靠的施工企業也只是以企業的名義代為簽訂合同及辦理各項手續,并不實施管理,或者所謂“管理”也僅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擔技術、質量、經濟責任等。
“掛靠”行為被認定無效后所涉及的工程款項處理。
1、工程驗收不合格情形下的處理方式。
如果掛靠人所施工工程經驗收不合格,意味著施工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業主方自然沒有任何義務再向被掛靠企業支付任何工程款,還可以要回此前已經支付的工程款,且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均應向業主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至于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之間,則應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大小對已經發生的工程投入損失承擔相應比例的責任。
2、工程驗收合格情形下的處理方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因此,即使因掛靠行為導致總承包施工合同無效,被掛靠企業依然可以要求業主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3、對實際施工人的工程款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從該規定可以看出,掛靠人既可以起訴被掛靠企業索要工程款,也可以直接起訴業主方要求其償還,但發包人僅需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但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解決農民工在與其有合同關系的相對人,因下落不明、破產、資信狀況惡化等原因導致其缺乏支付能力,實際施工人又投訴無門的情況下,準許實際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對性,提起以發包人、施工總承包人為被告的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