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事故上報時間是如何規定的,未及時上報有什么后果?

導讀:
工程質量事故上報時間是如何規定的,未及時上報有什么后果?
工程質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設管理、監理、勘測、設計、咨詢、施工、材料、設備等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規程、規范和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影響使用壽命和對工程安全運行造成隱患及危害的事件。那么,工程質量事故上報時間是如何規定的,未及時上報有什么后果?
網友咨詢:建筑工地發生安全事故,如果建筑公司隱瞞不上報,本人應在多少日之內向當地安監局投訴才有效?未及時上報會有什么后果?
重慶精道律師事務所周曦娟律師解答:
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程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在發生安全事故后,相關單位負責人是需要及時上報的,如果沒有及時上報,需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建筑法》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周曦娟律師解析:
雖然為了減少工程質量事故的發生,各責任主體都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在施工工程中履行自己的義務,工程質量事故上報時間是一般質量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必須在3天內書面上報質量監督站,同時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省級質量監督站。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因此可知,未及時上報安全事故是屬于違法行為,那么具體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就需要根據情節而定。
一般來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1、決定不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3、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尸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4、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三)其他嚴重的情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
(二)采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重慶精道律師事務所主任,2007年取得法律執業資格,執業十余年,積累了較為豐富的訴訟法律服務經驗與技巧,以“委托人的合法權利高于一切”為執業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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